停車場管理辦法表示,在昆明的任何一個小區,車位權屬問題區分,都顯得十分重要。只有制定清晰、明確的集體規則,針對停車位所有權的不同歸屬做出相應的停車規定,才能維護好全體業主的權益。
本次公布的《辦法》中,明確地界定了住宅小區的收費管理。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住宅小區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全體業主共有的其他場所停放車輛,車位的設置、使用、收費等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在本小區公示后執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在本小區公示后執行。
住宅小區專有停車位停車收費,由所有權人、小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有車位使用人共同協商確定。
因此,一般來說,昆明的小區停車位的權屬可以分為共有(性質)車位和專有(性質)車位。具體停車費用的“議價”上,參與方就會完全不同。其背后折射出的就是車位的產權以及使用權的歸屬。
共有車位主要指的就是小區的地上車位,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的設置而在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這部分的車位產權,在住房的買賣過程中,已經隨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轉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也就是說,具體怎么使用,房開、物業說了都不算,要由業主們終拍板。
專有車位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產權證書。這部分主要包括別墅和洋房等低密度住宅配建配售的車位,以及已經銷售出去的私家車位。
此外,還有一部分,既不屬于業主共有,也不屬于已經銷售、可以辦理合法產權的專用車位,它們一般存在于小區的地下空間。
例如,在昆明一個新建大型樓盤的規劃中,地下的規劃包括四類:(1)地下商業;(2)架空層面積;(3)人防地下室面積;(4)車庫及設備用房。如果這些停車位在規劃時,以人防工程的形式建設,那么在非戰時可以用于業主停車。盡管在具體的權屬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按照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的相關原則,普遍就形成了約定俗成運營方法。
為了這部分車位的投建成本能夠獲得回報,一些房開商可以將使用權向業主進行公開銷售,或者在房屋銷售時期作為附贈的優惠。由于位于地下不計容,也不算進公攤。這部分車位也不能辦理相應的產權證明。
此外,如果地下車庫沒有被計入公攤面積中,則屬于開發商所有,可以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將所有權或使用權有限轉讓給業主;同樣的,如果計入建面以及公攤中,就應該歸屬全體業主,房開無權單方面進行處置。
所以,按照停車場管理辦法在小區停車收費的具體實施中,到底是房開物業說了算,還是物管、業主看著辦?還須要根據小區規劃、房屋買賣合同、房開營業性質等,在落地執行的細節中,加以明確車位的歸屬。